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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佛山市住建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房预售扶持措施的通知》有效期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26 13:55:35 本文标签:装配式建筑 商品房预售 政策解读 佛山市 住建局 有效期 

一、延长《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房预售扶持措施的通知》有效期的背景和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本市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可优先选择项目的开发贷款银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办理预售许可证后,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第八条规定:当商品房预售款进账额达到以下各阶段留存额度后,经区交易管理机构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将超出部分转出监管账户:(一)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形象进度至主体结构封顶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0%;(二)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至配套安装工程(基本水电工程)完成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5%;(三)项目完成配套安装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3%;(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至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五)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并达到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可以提取剩余商品房预售款并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销售总额=该预售证项目经明码标价监制的预售房屋均价×该预售证项目的总建筑面积×90%。

2016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推广装配式建筑,并明确发展重点区域、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目标等内容。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促进装配式建筑在广东省的发展。由于装配式建筑可使不同工序可以提前搭接,上层结构施工与下层砌体工程、装修工程可以穿插施工,因此项目建设进度将明显加快、建设周期缩短,也导致同一时期资金投入加大。为促进房地产项目应用装配式建筑,减轻建设单位资金压力,我局制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房预售扶持措施的通知》并于2020年12月印发,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目前,为加快推广装配式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拟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房预售扶持措施的通知》和原《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进行合并修订。在修订工作完成前,为继续做好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确保平稳过渡,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房预售扶持措施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佛建〔2025〕82号)。

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房预售扶持措施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房预售扶持措施的通知》(佛建〔2020〕9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房预售扶持措施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原文地址:http://fszj.foshan.gov.cn/zwgk/zcwj/qt/content/post_69268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