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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12 16:15:15 本文标签: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工程消防 消防验收 分类管理 住建厅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分类和抽查比例

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清单》(附件1),将其他建设工程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确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最低比例。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火灾形势等因素上调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对于新业态场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抽查比例。各盟市确需上调抽查比例的,应将调整的对象和比例向社会公示,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消防验收备案方式

(一)重点项目仍按照《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二)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报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办理流程及相关文书式样》(附件2)要求办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和现场检查,如发现建设工程存在消防审验违法违规行为或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属地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商请有关部门推送未依法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信息,探索建立消防验收备案项目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执法长效机制。

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内建质〔2021〕88号)规定的抽查比例不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清单

2.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办理流程及相关文书式样

附件1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清单

一、工程分类

(一)重点项目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

1.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等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等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或演艺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小于等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0米的公共建筑。

8.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9.丙类厂房、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和仓库。

10.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场所或含有地下、半地下的建设工程。

11.木结构建筑以及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的场所。

12.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集中停放的场所。

13.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存建筑区域内的场所。

14.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29类专业工程。

(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

二、抽查比例

(一)重点项目

第1-8类情形抽查比例不低于60%。

第9-14类情形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二)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三)如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1.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2.故意拆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规避应当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的。

3.采用告知承诺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

4.存在其他消防审验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件2

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办理流程及相关文书式样

一、告知承诺适用条件

(一)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二)申请项目属于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三)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等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承诺办理流程

(一)申请环节。采取告知承诺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报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材料。

(二)办理环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按规定的抽查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附件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现场检查和复查。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复查的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复查,出具复查意见。

三、相关文书式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式样如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编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表编号为 。

我单位已知晓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属实, 建设工程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具有真实合法的消防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我单位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建设单位: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背面附行政机关告知)

行政机关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内容,告知如下:

一、法定条件

办理本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2.申请项目属于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3.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责任与监管

1.申请单位应及时将签署盖章后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递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3.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表编号为 ,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

□备案方式为提交材料的:

□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备案方式为告知承诺的:

□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 2. 告知承诺书。

□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

□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该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我单位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请做好准备。

□存在以下情形,告知如下:□1.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原文地址:http://zjj.hlbe.gov.cn/News/show/14097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