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事业部:
为贯彻落实好省住建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晋建市规字〔2025〕179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中涉及保温材料施工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我局制定了《运城市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配套指引(试行)》,请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及时将问题和建议反馈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联系人:刘建魁 电话:2222930
邮箱:jsjzak@126.com
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5日
运城市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
配套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办法》)要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保温材料施工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小危工程”)的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市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开工前信息备案、施工中巡查检查、完工后销号登记的闭环管理机制,明确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各级职责和工作流程,强化建设单位(业主)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房建市政小危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省办法》第二条规定,涉及保温材料施工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备案管理及相关指导、监督、服务工作。本指引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定义与范围,严格遵照《省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省办法》第二条明确不适用的工程类型,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事业部落实备案管理职责。
3.制定并完善本市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判定、信息备案、安全巡检、隐患登记、案件移送、完工销号等配套工作文书(参考模板见附件)。
4.组织开展或指导县级住建部门开展对房建市政小危工程监管人员(含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5.协调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做好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衔接工作。
6.研究解决全市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备案管理中出现的共性问题。
(二)各县(市、区)、各经济开发区住建部门:
1.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辖区街道(乡镇)开展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工作。
2.建立与辖区街道(乡镇)的常态化联络与信息共享机制。
3.依法查处街道(乡镇)报送的属于住建部门职责范围的房建市政小危工程违法案件。
4.对街道(乡镇)移送的涉及其他部门的违法案件,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移送(其他部门职责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全链条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安发〔2025〕5号)》规定执行)。
5.组织或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安全进行重点指导和抽查。
6.对于街道(乡镇)因能力、条件不足难以履职的,应及时报请属地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保障。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作为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的具体实施主体,明确承担此项工作的内设机构或人员,确保职责到岗、责任到人。
2.建立并完善本辖区房建市政小危工程信息备案受理、核查、告知、推送、日常安全巡查、隐患督促整改、案件报告移送、完工销号等工作流程。
3.负责受理、核查建设单位(业主)提交的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开工前信息备案申请,并出具相关告知文书。
4.整合网格员、相关行业部门下沉人员、社区(村)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力量,组织对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检查。
5.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需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6.负责受理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完工销号申请,并核实办理。
7.指导、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履行对房建市政小危工程的现场安全检查、制止和报告责任。
8.开展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主要工作机制与程序
(一)信息备案
1.备案主体:房建市政小危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
2.备案时限:工程开工前。
3.备案地点:工程所在地街道(乡镇)指定地点(窗口)。
4.备案材料:建设单位(业主)需填写提交《运城市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信息备案表》,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信息(名称、地点、类型、规模、投资额等)、建设单位(业主)及负责人信息、施工单位及资质信息(涉及专业分包的需分别提供);涉及保温材料施工的,应说明保温材料类型、供应商及拟进行的检测安排;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应说明动火作业部位、时间、类型及已履行的告知程序;提交《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签署)及安全责任清单。
5.备案核查与告知:街道(乡镇)受理人员应对备案信息进行形式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建设单位(业主)发放《备案确认书》和《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告知书》。发现工程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告知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同步将线索及时报送县级住建(城管)部门。
6.备案信息推送:备案完成后,街道(乡镇)应将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备案信息,及时推送至县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级住建部门,将涉及保温材料施工的备案信息,及时推送至县级住建部门;将备案信息汇总台账定期报送县级住建部门备案。
(二)日常巡查与监督检查
1.巡查主体:以街道(乡镇)为主,组织相关人员开展。
2.巡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擅自开工未备案、是否按备案内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特别是动火作业审批监护、防火分隔、消防器材配置、保温材料管理使用等)、作业人员安全交底与持证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行为等。
3.问题处理:
(1)未备案擅自施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业主)立即停工\补办信息备案;拒不办理的,由街道(乡镇)纳入“存在安全风险单位”名单挂牌提示安全风险。
(2)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现场立即制止,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拒不整改或需行政处罚:按照《省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区分情形及时报告并移送县级住建(中心城区移送市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应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移送时应填写《房建市政小危工程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4)发现应办未办施工许可:立即制止施工,并报告县级住建部门(中心城区移送市城市管理局)。
4.部门协同检查:县级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根据街道(乡镇)推送的备案信息和移送的案件线索,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建市政小危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三)完工销号
1.销号申请: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业主)应向原备案街道(乡镇)提交《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完工销号申请表》。
2.销号核实:街道(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资料审核或现场核实方式确认工程完工情况。
3.办理销号:经核实确已完工的,街道(乡镇)予以销号,并在管理台账中注明。对未主动申请但经巡查发现已完工的,应主动联系建设单位核实并办理销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报请属地政府,加强对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街道(乡镇)在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二)强化能力建设
市、县住建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街道(乡镇)相关工作人员、网格员、社区(村)干部、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等进行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提升风险辨识和现场检查能力。
(三)广泛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向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社会公众宣传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备案管理的要求和重要性,公布备案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共治氛围。
六、附则
(一)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与《省办法》保持一致。
(二)本指引由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指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
附件5: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告知书.docx
原文地址:https://zjj.yuncheng.gov.cn/doc/2026/01/28/58357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