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主体工程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建设项目做好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管控要求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调整施工图。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竣工验收前,通知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开展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检查,并办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竣工验收要求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主体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组验收意见”中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是否合格的结论。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档案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编制本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随主体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出具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及审查通过意见;
3.海绵城市竣工图纸及审查通过意见(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海绵城市涉及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
5.其他资料。
附件: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襄阳市系统化全域推进
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2月14日
(联系人:王冲;联系电话:0710-3259878)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zc/qtzdgkwj/wjtz/202602/t20260225_396248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