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倪**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用设施的行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住新罚字〔2026〕第3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倪** |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 420604****0028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倪** |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因棚户区改造,倪**选购了樊城区汉江街道办事处滨江嘉苑小区的房屋。2025年7月1日,倪**与湖北联投物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联投物业襄阳分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进行装修。在装修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共用设施,将公共设施水井房面积扩窄,增至其住宅面积,占用公共区域的行为涉嫌违规。联投物业襄阳分公司于2025年7月6日,对倪**的的涉嫌违规行为下发《违章装修整改通知单》,责令其7日内拆除违规占用水井房面积,恢复原状,其未整改。2025年9月23日,樊城区住建局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整改,其仍未整改到位。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倪**7日内整改,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处6000元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2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20600MB1B903199 | |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yda/202602/t20260205_395569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