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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
202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辽宁省房票安置工作指南》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房票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各县(市)区政府或其确定的实施单位依据被征收人意愿,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品房(包括住宅、公寓、商业网点、车库、车位等)的一种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四条 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当向县(市)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票安置申请,并签订房票安置协议。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是全市房票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房票安置政策和指导工作。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房票安置的责任主体,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指定(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房票安置实施工作。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自的房票安置办法(方案),同时坚持民生为本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房票的核发与使用
第六条 房票样式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制定,房票核发采用实名制。房票注明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七条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汇总被征收人房票安置申请凭证、有关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身份信息等材料,核实无误后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第八条 房票票面金额包含房屋补偿价值。房屋补偿价值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有证(照)房屋,按照征收区域周边普通商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补偿面积;无证(照)房屋,按照房屋重置评估单价评估单价×补偿面积。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被征收人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有证(照)房屋补偿面积以证(照)记载面积为准,证(照)记载面积与实际不符时,应以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认定为准;无证(照)房屋补偿面积应以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认定为准。
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是否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由县(市)区自行确定。房票奖励,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九条 房票奖励实行“足额使用、分时计奖”原则。房票使用日期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具体分时计奖规则由县(市)区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房票奖励金额不可提现,不计利息,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 房票奖励金额应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第十条 房票有效期12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房票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融资、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
被征收人须足额使用房票,房票结算金额包含房票票面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的,房票可以分割使用,统一结算购房款;被征收人持有多张房票的,也可以合并使用。房票分割或者合并使用的,房票奖励金额按照房票使用日期分别计算。房票分割使用的,分别与相对应的开发企业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持房票在“安置房源超市”中可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支付购房款。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发放的房票可在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范围内使用,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发放的房票在本地范围内使用。
房票有效期届满,被征收人未使用房票的,不再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费。县(市)区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供其选择,予以实物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及其近亲属在“安置房源超市”内选定商品房后,持《房票安置协议》、房票等材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结算购房款。房票使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购房款-房票票面金额-房票奖励)由购房人承担。
第三章 房票安置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本人(不含其近亲属)购买“安置房源超市”内的商品房,按照规定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含房票票面金额)免征契税;房票奖励金额和超额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购买“安置房源超市”内的商品房,房票持有人可按照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对于使用房票的购房人在现行市场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让利,让利幅度由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章 房票结算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且开发企业完成房屋交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向属地房票管理平台提交房票结算材料。属地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结算材料后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时间结算,向房票管理平台提交办结信息。
第五章 房票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由市级建立房票管理平台,向各地提供系统支持。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安置房源超市”,被征收人的信息采集、房票的核发与使用、“安置房源超市”的归集与更新、房票结算与兑付应当纳入房票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房票安置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严格按照“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原则,合规高效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安置房源超市”实行动态管理,对申请进入“安置房源超市”的商品房进行审核,并符合以下条件:
1.房源为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医疗、商业等配套齐全的现房;
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齐备,商品房权属清晰、具备合法销售条件,无查封冻结和抵押等权利瑕疵;
3.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
4.开发企业应当与属地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安置房源超市入库协议》。
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可探索扩大“安置房源超市”房源,优先将“好房子”纳入房源超市。明确房票安置操作流程,便于实际管理和操作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严禁伪造、篡改房票或被征收人身份信息。对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结算房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票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永久留存。
第二十二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纳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两年,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文字解读)
| 文章来源:城服中心征收科 | 添加时间:2026-02-03 | 责任编辑:住建委 |
原文地址:http://zjj.hld.gov.cn/jcxxgk/zfxxgk/fdzdgknr/lzyj/wjtz/202602/t20260203_122940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