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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我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13 09:09:35 本文标签:征求意见稿 业主大会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我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明确我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6年2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wgk2025@126.com。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请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个人请署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春明,0774-3886102。

附件:关于明确我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30日

关于明确我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现将我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对于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首个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首次办理现售数据入网前,持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平面图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筹备经费交至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单个物业管理区域筹备经费交存标准为物业管理区域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数×0.1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经费使用

(一)筹备经费应当用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召开,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资料印刷、会议会务、宣传、通讯等必要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工作补贴、劳务费用等。筹备组应当讨论制定筹备经费预支方案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交预支申请报告,报告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签字同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后及时核实划拨预支款项。预支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且调整后额度不得超出筹备经费总额。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或因故终止后,筹备组应当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含筹备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接收资料后15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筹备经费;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筹备经费。申请核销筹备经费应当提交经费使用情况、符合财务会计管理要求的原始凭证、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及其公示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筹备经费使用额度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用账户。

(三)筹备经费结余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保管,结余资金及其利息用于后续的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召开或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三、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筹备经费专用账户的设立、管理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未按照要求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行为,保障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 月 日

文件下载:

附件:关于明确我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原文地址:http://zjj.wuzhou.gov.cn/hdjl/zjdc/t272108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