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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中云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3-13 10:40:25 本文标签:行政处罚 安装工 决定书 广东 

(法人)名称:广东中云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005071X8

2025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参建的星海颐德花园3号楼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10月17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下: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能提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证明材料。3.未提供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4.未能提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5.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9.无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0.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以上事实有《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云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及附件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1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331号),你单位1月5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刘辉雄,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5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8554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