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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3-13 11:46:33 本文标签:历史建筑 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百色市 

为规范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提高历史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百色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实物载体。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市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明确保护重点及保护要求,及时进行修缮维护,实现历史文化资源“应保尽保”。2022年8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历史建筑保护,推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多次发文部署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2〕39号)

(六)《中共百色市委办公室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方案〉的通知》(百办通〔2022〕118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职责分工、第三章为资金补助、第四章为监督责任、第五章为附则,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编制的依据、适用范围、历史建筑的定义、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分类及基本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确定及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各项相关工作,审定历史建筑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督促实施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作,明确保护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签订保护责任书、监督管理、确认日常保养记录等具体工作,负责把历史建筑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建立保护档案,提出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会同规划、文物、消防等有关部门开展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审查,审核修缮维护工程造价,编制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第三章资金补助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列入保护修缮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项目予以资金补助,并明确补助资金的用途以及不同的保护修缮类型给予补助资金比例。明确补助资金申请时间要求以及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情形。

(四)第四章监督责任明确一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监督。二是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三是对于违反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由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及办法实施时间。

四、涉及问题解读

(一)什么是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达到什么条件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建办规函〔2017〕270号),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1.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1)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

(2)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

(3)在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4)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2.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

(1)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型性;

(2)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

(3)反映所在地域或民族的建筑艺术特点;

(4)在城市或乡村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5)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3.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1)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

(2)建筑形体组合或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先进性。

4.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

(三)历史建筑由谁确定公布

历史建筑必须按照程序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四)历史建筑应由谁来保护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实际使用人的,实际使用人则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实际使用人不明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储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变更后,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保护责任人。

(五)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补助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列入保护修缮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项目予以资金补助。

(六)保护修缮补助资金申请条件

1.日常保养补助资金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日常保养补助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2)签订《百色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

(3)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完成日常保养后30日内(且在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日常保养补助资金申请。

(4)日常保护记录需经镇(乡)、街道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且能提供日常保养前后对比照片。

2.修缮维护补助资金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列入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或有损毁危险急需抢救的历史建筑。

(2)修缮维护补助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3)签订《百色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

(4)历史建筑修缮维护依据审批的修缮设计方案完成修缮,并通过修缮竣工验收后30日内。

(七)保护修缮补助资金由谁来监管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原文地址:http://zjj.baise.gov.cn/jsxx/zcfg/zcjd/t271995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