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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抚顺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13 12:42:17 本文标签: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 房票安置 抚顺市 住宅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我局在认真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抚顺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2月2日至3月3日,为期30天。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3月3日前通过邮箱、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市住建局。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57612280

电子邮箱:fcjzzjsc@163.com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振兴大厦A座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日

抚顺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房票安置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票安置】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各县区政府或其确定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人意愿,将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鼓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购买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三条【安置原则】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当向属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票安置申请。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持房票在“房源超市”中购买商品房(住宅、公寓、底商、车库、车位等,下称“商品房”)、安置房或二手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落实从“房源超市”中购买适宜商品房、安置房或二手房予以实物安置。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拆)等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所有征收项目。征收项目指由各县区负责的未征收或已启动征收但未完毕的项目。抚顺市全面推行房票安置,原则上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屋,赋予各县区充分自主权,一地一策,一项目一方案,因地制宜推行房票安置。被征收人意愿房票安置房源在被征收原址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选择的,被征收人需书面申请,待该房地产项目商品房达到“房源超市”条件后进行完成房票安置,可不受房票有效期限约束,但不另行支付过渡期补助费。

启动房票安置工作前,各县区政府需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充分摸清被征收人意愿、房屋价格及面积等底数,先谋后动,稳慎推进。对未征收的项目,各县区必须严格依据本办法和《指南》,开展征收工作。对已启动征收但未补偿完毕的项目,各县区以“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相应政策引导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工作,各县区政府是辖区房票安置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房票安置工作。市住建、自然资源、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属地业务支持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 房票的核发与使用

第六条【房票核发】房票样式全市统一制定,由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核发。房票的核发需加盖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公章或房票专用章。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

第七条【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房票票面金额=征收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补偿面积。其中,评估单价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面积以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为准。

搬家费、过渡期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房票奖励、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是否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八条【房票奖励】对持房票购房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自行确定,报市住建部门备案。房票奖励金额可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计利息,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第九条【使用规则】房票有效期6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被征收人可书面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的,不再另行支付过渡期补助费。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原则上房票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各县区政府也可根据征收项目“一事一议”,自行确定。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的,房票可以分割使用,但使用期限不变;被征收人持有多张房票的,可以合并使用。

被征收人可以持房票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支付购房款。

被征收人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再另行支付过渡期补助费。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供其选择,予以实物安置。

第十条【使用流程】被征收人或其近亲属在“房源超市”选定商品房,持房票安置协议、房票等材料与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结算购房款。房票使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购房款-房票票面金额)由持票购房人承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或者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持票购房人使用房票购买安置房或二手房的,由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自行制定使用流程和结算方式。

房票使用后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向核发房票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结算可提取的现金部分。

第三章 房票结算

第十一条【房票结算】持票购房人使用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核发房票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票结算材料,核发房票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审核房票结算材料,审核通过后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房票款项,兑付资金直接拨付至所购房屋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可直接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的,不限制兑付资金拨付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视房票使用金额为已缴纳的购房款,为持票购房人开具购房发票,并配合持票购房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付、权证登记等手续,并向核发房票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办结材料。

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房票结算流程。房票结算材料应统一纳入被征收人房票安置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统付统兑】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核验被征收人和持票购房人的身份信息,核算持票购房人房票应结算金额,给予结算。房票结算资金由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监管、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征收项目方案,按约定及时兑付。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房屋交付标准以商品房交付标准为准。

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结算房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四章 房源超市管理

第十四条【管理原则】市住建部门牵头建立、督导全市行政区域“房源超市”相关工作。各县区住建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房源超市”,并对入市的商品房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每月动态更新一次。持票购房人选择购买安置房或二手房的,由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安置房或二手房纳入“房源超市”。

第十五条【准入条件】进入“房源超市”的商品房满足以下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

2.商品房手续齐备,权属清晰,具备合法销售条件,符合不动产权或权属转移办理条件,不得有司法查封等权利瑕疵。

3.商品房价格不能高于同期市场销售价格(动态更新,以近一个月网签备案或交易平均价格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房票罚则】伪造、篡改房票或身份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票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永久留存。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二年,内容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责任编辑:戴鹏

 

原文地址:https://zjj.fushun.gov.cn/011/20260202/ccdbf44e-09cf-4b6b-9801-e6b49df6e37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