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打非治违等执法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液化气钢瓶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由于当事人联系方式变更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多种原因,导致我局在先行登记保存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为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请相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燃气管理服务中心(14楼);联系电话:0711-3899101)主动接受处理。逾期不主动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液化气钢瓶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明细表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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