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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住更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襄住新罚字〔2026〕第1号)

发布日期:2026-03-13 20:19:29 本文标签:行政处罚案件 案件信息公示 城市更新 住房 

案件名称

常**业主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用设施的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住新罚字〔2026〕第1号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常**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420601****7668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常**

违法事实

2025年7月,因棚户区改造,常**选购了樊城区汉江街道办事处滨江嘉苑小区的房屋。2025年8月26日,常**与湖北联投物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联投物业襄阳分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进行装修。在装修中,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共用设施,将公共设施水井房面积扩窄,增至其住宅面积,占用公共区域的行为涉嫌违规。联投物业襄阳分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对常**的的涉嫌违规行为下发《违章装修整改通知单》,责令其8内拆除违规占用水井房面积,恢复原状,其未整改。2025年9月23日,樊城区住建局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整改,其仍未整改到位。常**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常**7日内改正,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处600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2月2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20600MB1B903199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yda/202602/t20260205_39556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