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攀枝花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 负责人信用记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15 08:40:40 本文标签:物业服务企业 项目负责人 攀枝花市 住建局 

各县(区)住建局、钒钛产业园区建设交通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在物业服务行业积极倡导诚信为荣, 失信可耻的经营风气, 有效提升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服务水平, 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 号) 等相关规定, 结合攀枝花实际,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征信范围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征信范围为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一) 物业服务企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执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负责人。 是指受物业服务企业委派,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在指定小区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 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二、信用表现形式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通过信用信息进行反映, 主要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能够用以评定信用状况的信息, 其表现形式分以下两种:

(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情况。

1.投标及签订经营合同情况。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相互串通投标, 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按规定擅自接管新建住宅小区并收取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2.承接和终止物业程序情况。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 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完成退出备案手续,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进入项目实施物业服务的。

(二)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

1.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2.对物业公共区域进行日常保洁情况。

3.对物业公共区域进行日常绿化养护情况。

4.对物业公共区域化粪池、雨污水井进行清掏和维护情况。

5.合同约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情况。

(三)履行公共责任情况。

1.履行消除公共安全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定期组织检查、日常巡查方式,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消防、坍塌、高空坠物等) 警示、排查并及时组织处理或向当地街道(乡镇)、社区报告。

2.履行维护秩序治安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的行为进行制止, 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3.履行监控房屋装修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修的实施监管,对违规建设、乱搭乱建、开墙打洞、拆改燃气给排水等违反有关装修规定的行为, 是否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当地街道社区、规划、城管、住建部门报告。

4.履行保护环境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环保法规规定的行为,是否制止并及时向环保管理部门报告。

三、信用信息的分类

(一)基本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办公地址和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明等有关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身份的信息。

(二) 业绩信息。 是指企业、项目负责人及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 认真执行合同, 履行公共责任等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方面奖励、表彰、认定的良好情况; 被市级党政媒体报道的优良行为。

(三) 警示信息。 是指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违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等, 以及市物业管理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办法给予处理等不良情况。

四、信用信息的征集

(一)征集原则。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 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征集途径。 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自基本信息产生、变更或者失效起 30 日内向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业绩信息生效 3 个月内由企业自行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并提供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认定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警示信息由市、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投诉查处、现场检查等方式征集, 并征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市、县物业管理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办法给予处理的警示信息应书面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记分。

(三)征集流程。 县(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征集的信息,应当自征集信息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被征信对象; 被征信对象认为有异议的, 可在告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向县(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并提供相应证据, 逾期视为无异议; 县(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核实异议成立的, 县(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 异议不成立的, 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书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提供相应证据。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据后进行核实, 对经核实属实, 应及时予以更正。县(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最终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记分情况。

五、信用的记分管理

采用分值体现信用总体程度。

(一) 记分周期。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实行终身记分制度, 初始分值 100 分。单项加分、减分采用递减方式计算, 第一年 100%计入, 第二年 70%计入, 第三年 30%计入, 三年后不再计入。

(二) 计分标准。记分按照《攀枝花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详见附件 1)执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实际情况, 适时修改、调整和公布记分方式和标准。记分标准中未列举的良好和失信行为, 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综合认定记分。

(三) 记分方法。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多个物业管理项目不论失信行为是否相同, 均对企业予以累计记分。业绩信息有效期内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离职或企业退出项目, 所获业绩信息在新企业或新项目中不予记分。

对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或处理的重大事迹信息实行实例记载, 保留不少于 5-10 年。

六、信用信息的管理

(一)信用信息的等级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实行等级管理,分为优秀(红)、良好(绿)、合格(蓝)、不合格(黑)四个等级。优秀为 130 分(含)以上表示信用优秀,良好为 100-129分表示信用良好, 合格为 60-99 分表示信用一般, 不合格为 60分(不含) 以下表示信用差。

(二)信用信息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位根据具体情况至少每半年更新并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依法查询公开的信用信息。

七、信用信息的运用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信用信息在物业服务企业中的运用。

1.评定结果为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 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次评定结果公布前, 在行业内予以表彰, 媒体上予以宣传;评比表彰中, 予以优先推荐, 市优秀物业服务品牌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 5 分。

2.评定结果为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次评定结果公布前, 在行业内予以表彰, 在市优秀物业服务品牌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 2 分。

3.评定结果为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次评定结果公布前, 县(区)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 改进服务, 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4.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整改企业, 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次评定结果公布前, 记入全市物业企业黑名单, 禁止在全市承接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重点监管企业, 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方面评先评优表彰, 不予以开具诚信证明。

信用信息可作为市、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物业服务品牌项目评定、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工作的依据。

(二)信用信息在项目负责人中的运用。 项目负责人记减分达到 10 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告;项目负责人记减分达到 20 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县(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记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 项目负责人记减分达到 30 分时,由县(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 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项目负责人信用被记减分的所在项目取消评选物业服务品牌项目资格。

(三)信用信息的社会应用。 提倡企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 优先选用信用优良的企业, 禁止选聘信用不合格的企业。

八、工作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一)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 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制定记分标准,汇总、公布和出具信用信息情况, 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和管理;

(二)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监管工作, 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优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 上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配合做好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工作。

(三)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职责。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参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建设, 负责协助县(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优良和违法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的检查、处理和记分工作, 居民(村民) 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文中所有县级以上均含本级。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 1.攀枝花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表

3.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警示信息记分告知单

4.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5.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申请受理单

6.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申请修改单

7.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修正告知单

8.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异议/信息驳回告知单

9.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情况报表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年 5 月 9 日

审核: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 攀枝花市房地产事务中心

 

原文地址:http://zjj.panzhihua.gov.cn/zfxxgk/fdzdgknr_1/zcfg/zcwj/102792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