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化建设,规范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内部程序,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川建行规〔2025〕5号)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遂宁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5日
遂宁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
信息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依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结合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等建筑市场责任主体。
本细则所称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并记录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修正,是指因原行政决定被变更或撤销,或责任主体完成整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已公布的不良信用信息及其公布期限予以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负责本区域内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和报送。
第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不替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的行业监管职责,以及具有行政处罚权限执法机关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条 不良信用信息线索主要来源包括:
(一)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及上级交办事项;
(二)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等信息;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巡查检查、督导暗访及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
有关部门移交不良信用信息线索时,应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不良信用信息线索后,应及时启动记录程序,必要时可开展调查核实。
第七条 调查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作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决定;按规定需集体研究的,依程序执行。
第八条 作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决定前,应依法听取相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具体工作。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良信用信息的初核调查,并按程序将初核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决定。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统一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修正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可通过以下方式修正:
(一)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提出申诉,经原记录部门复核后撤销的;
(二)原记录部门主动启动自纠程序,变更或撤销原行政决定的;
(三)原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所依据的行政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依法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的;
(四)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完成整改后,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的。
第十四条 缩短后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最短公布期限执行下列标准:
(一)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少于3个月;
(二)涉及“三包一挂”、质量安全事故的,不少于6个月;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不少于1个月。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申请缩短公布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调查处理期间主动配合;
(二)已完成整改并消除危害后果。
第十六条 申请缩短公布期限时,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需修正的,应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决定;未及时上报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依职权直接修正。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应向不良信用信息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修正申请。受理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收到请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复核。
第二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修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重大行政行为审议程序执行,符合规定的,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
第四章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运用
第二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可作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评优评先、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确保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此前我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文书(示范文本)
附件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文书
(示范文本)
1.调查通知书
2.委托书
3.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相对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4.询问(调查)笔录
5.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6.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事先告知书
7.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决定书
8.送达回证
调查通知书
遂建调〔 〕第 号
________:
为依法调查________事项,现通知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至________接受调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________;
________。
接受调查人员原则上应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或其负责人。确需委托他人的,应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所提交材料须真实、完整,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逾期未配合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地址: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授权委托书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兹委托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作为我单位在贵局调查________事项中的代理人,授权范围如下:
一、代表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代为签收与本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三、办理与调查有关的全部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确认、放弃或变更相关主张。
代理人在上述权限内实施的行为,均视为我单位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本委托不得转委托。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相对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
案号 | ||||
告知事项 | 1. 为保障行政程序顺利推进,确保文书及时送达,相对人应如实提供准确送达地址; 2. 本地址适用于行政处理等程序; 3. 如送达地址发生变动,相对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机关; 4. 因提供地址不准确、未及时更新地址或拒收文书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相对人自行承担。 | |||
送达地址 | 相对人 | |||
送达 地址 | ||||
电话 (手机) | 邮编 | |||
其他联系方式 | ||||
相对人确认 |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告知内容,确认所提供送达地址真实、有效。 相对人(签章) 年月日 | |||
备注 | ||||
本机关 工作 人员 签名 | ||||
询问(调查)笔录
案由:________
调查时间:____年___月__日___时__分至___时__分
调查地点:________
调查人员: 姓名________执法证号________
姓名________执法证号________
记录人: 姓名________执法证号________
被询问(调查)人:姓名 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_工作单位____身份证号_____联系电话
询问内容:
我们是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执法证号:________、________),现依法就________事项向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负有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隐瞒事实或作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答:________
问:________
答:________
被询问(调查)人签字:________
询问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____页 共____页
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案由 | ||||
检查(勘验)地点 | ||||
检查(勘验)时间 | ||||
当事人 | ||||
调查人员 | 执法证号 | |||
执法证号 | ||||
记录人 | 执法证号 | |||
见证人 | 单位或住址 | |||
单位或住址 | ||||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 ||||
调查人(签章及日期):当事人(签章及日期): 记录人(签章及日期):见证人(签章及日期): | ||||
备注 | (当事人拒绝签字等情况的说明) | |||
注: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示意图等应作为本记录的组成部分附后。 | ||||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事先告知书
遂建信告〔 〕第 号
________:
依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川建行规〔2025〕5号)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采取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措施,具体为扣减你(单位)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诚信基准分值 分。现将相关事实、理由、证据及你所享有的权利告知如下: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 期间,存在 的行为,具体包括: 。上述事实有 予以证实。
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附件《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第 条“ ”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上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依据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经复核成立,我局将予以采纳。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放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递交至我局。逾期未提交,我局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825-2311079;联系地址: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大厦1416办公室)。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决定书
遂建信决〔 〕第 号
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单位)在________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________。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5〕2号)第____条规定。本机关已依法听取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并对相关事实与证据进行了审核。依据该办法第____条规定,现决定如下:
扣除你(单位)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诚信基准分值___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达回证
案由 | |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文书 | |
收件人签名 | |
收到日期 | |
代收人签名 | |
代收原因 | |
送达人 | |
备注 |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fc064ad0f536dd8202bb800538e1f65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