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州区、广信区、广丰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审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上饶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2日
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专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含信州区、广信区、广丰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城镇开发边界及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收。其中主城区(含信州区除三江片区外部分、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上饶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上饶市中心区〈上饶国际陆港〉)由上饶市住建局征收,信州区三江片区、广信区、广丰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由各自属地住建部门征收。除上述城区以外的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由属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上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手续后,系统将自动进入缴款申报环节,并将项目信息推送给属地住建部门。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主动在上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日内缴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对限额以下和其他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上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将信息推送给项目监管部门,属地住建部门需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征,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面积计征。为稳定我市营商环境,2026年2月28日前暂按原标准征收;2026年3月1日后统一按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规模,以41元/m2征收,时间节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若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时将变更信息通过上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给属地住建部门。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征、减征、免征、停征事项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执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附件1)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上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附件2),经项目的行业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属地住建部门审批。各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八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改变原使用用途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按改变使用用途的建筑面积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配套费列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设计总概算内,纳入基建工程投资计划。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或缴纳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发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催报催缴。经催报催缴仍不缴纳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部门应当为征收部门实施催报催缴提供协助。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预算。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防洪等方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财政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停征或改变收费范围、对象和标准,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占用、拖欠等违规征缴、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今后如与国务院、省政府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务院、省政府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 减免 方式 | 文件依据及内容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2〕20号,“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 | 免征 | 国发〔2007〕24号,“(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1〕45号,“(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1〕22号,“(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保障性住房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
城中村改造项目 | 免征 | 财综〔2023〕39号,“列入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征 | 财税〔2019〕53号,“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2〕22号,“对农民个人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及财政部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 …… | …… |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上述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国务院相关部门所有。
附件2
上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
填报时间:
申请单位 (盖章) | 项目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供地方式 | 规划许可证号 | |||
出让公告时间 | ||||
总建筑面积 m2 | 应减免面积 m2 | |||
应征收金额: ¥ 大写: | ||||
要求减免金额 | ¥ 大写: | |||
申请理由 | ||||
行业主管单位 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执收单位 审批意见 (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 |||
原文地址:http://zjj.zgsr.gov.cn/zjj/gfxwj/202602/64f9400850124b0e9ef92c21c96b307c.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