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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建局曝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5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3-16 10:16:35 本文标签:城乡建设 建设领域 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 遂宁市 住建局 

近期,国内连续发生多起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大桥塌落、龙门吊倒塌等安全生产事故。临近2026年春节,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正加快推进施工进度,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现公开曝光5起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期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案例一  某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8月,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未按要求组成监理机构到岗履行监理职责,且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空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等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2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经依法裁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监理单位开展现场监理是及时发现施工隐患、纠正违规操作的重要环节,是从源头防范质量安全事故、保障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缺失行为进行处罚,既强化监理企业到岗履职意识,推动监理单位回归工程质量安全“守门人”定位,防范因缺位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推动监理监管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延伸,又可以遏制“只签合同不到场”的行业乱象,引导监理单位加强现场资源投入,倒逼行业从“重资质、轻履职”向“资质与履职并重”转变,明确“进驻现场”是法定底线,提升全行业对监理法规的知晓度与敬畏心,优化监理市场生态。

 

案例二 某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遂宁高新区某建设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陶某未到岗履职,期间由监理员代为履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日志存在代签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经依法裁量,综合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改正主动在岗履职等因素,适用从轻处罚,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陶某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控的重要一员,其擅自离岗并由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替代履职,直接削弱了工程安全监督体系的效力,给项目埋下了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本案依法查处,鲜明地体现了执法部门对危害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警示所有工程参建单位,特别是监理单位,任何麻痹懈怠与责任悬空都是对安全生产底线的触碰,必须将法定职责和安全生产要求置于首位,牢固树立“隐患即是事故”的风险意识,严格确保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在岗尽责,将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到最末端。

 

案例三  某建设项目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基本案情

遂宁市船山区某建设项目的专职安全员闫某长期未在岗履职,2024年10月—11月共有25天无打卡记录,安全生产日志资料记录、整理不完善,未组织部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有效及时的监督、管理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经依法裁量,综合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改正主动在岗履职等因素,适用从轻处罚,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闫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400元(大写:贰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专职安全员岗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的核心防线,其是否在岗履职直接关系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整改督促等法定职责的落实。本案中安全员长期脱岗,致使动态风险失控、人员培训缺失,暴露出个别项目安全责任虚化、岗位形同虚设的严重问题。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公正原则,也倡导了以严格执法推动责任落实的监管导向,警醒警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须时刻绷紧责任之弦,将日常巡查、教育交底、隐患督办落到实处,确保人员始终在位、在状态,杜绝“挂名不在岗、在岗不履职”的现象,筑牢施工安全的“人防”根基。

 

案例四  某电梯加装项目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射洪市某电梯加装项目中对主体钢结构的独立柱进行吊装作业,1名工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焊接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经依法裁量,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得雇佣无证人员、避免管理松懈。特种作业人员应消除侥幸心理,明确持证上岗是法律底线,最终目的是为了压实全链条安全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案例五  未采取措施消除没有设置脚手架连墙件的事故隐患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某施工企业在大英县某建设项目的防护脚手架中未设置连墙件,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施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依法裁量,综合考虑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整改等因素,属于从轻处罚情形,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施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连墙件缺失对脚手架的稳定性存在致命威胁,此类隐患属于法定重大事故隐患范畴,极易引发架体坍塌,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本案体现了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诠释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理念,强调了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警示企业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主动自查自纠,发现事故隐患、苗头风险隐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报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