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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建局关于征求《泸州市实施“凤栖泸桐”计划人才购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16 10:35:08 本文标签:征求意见稿 实施细则 泸州市 住建局 

按照工作安排,我局牵头起草了《泸州市实施“凤栖泸桐”计划人才购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3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万伟 联系电话:0830—2286066

电子邮箱:435271101@qq.com

附件:《泸州市实施“凤栖泸桐”计划人才购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2日

附件

泸州市实施“凤栖泸桐”计划人才购房补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补助对象和范围

2026年1月X日起,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含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以及市属园区)全职新引进、在泸工作1年以上的C类、D类、E类、F类和G类人才,并在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购房补助或消费券。

在泸工作1年以上认定标准是指在泸州范围内首次就业,用人单位为全职新引进的人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人才分类认定以“泸栖人才服务平台”的认定结果为准。

第二条 补助标准

(一)购房补助

1.C类人才每人享受一次性购房补助50万元。

2.D类人才每人享受一次性购房补助40万元。

3.E类人才每人享受一次性购房补助25万元。

4.F类人才每人享受一次性购房补助10万元。

如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未达到相应购房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购房款总额给予补助。

(二)消费券

G类人才由购房所在区政府给予最高1万元消费券,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三条 补助申请时间

按照申请人才购房补助房屋属地管理原则,上述人才由用人单位向购房所在地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人才购房补助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及以上即可申报,申报期限一年。每年集中申报两次,申报时间为5月1日—5月31日,10月1日—10月31日,逾期不受理。

第四条 补助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购房补助申请表(需申请人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初审并盖章(收原件)。

(三)人才入职依据,包括录用聘用文件、录用聘用审批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市(区)房产交易机构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查询核实意见。

(六)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名下住房套数查询核实意见。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社会保险缴纳核实意见,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实意见。

第五条 购房补助审核、公示及发放流程

人才购房补助申请由区级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区人社部门负责对人才类别和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人社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书面盖章反馈各区住建部门,各区住建部门完成初审后,将拟发放购房补助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每年6月 20日、11月20日前将拟发放购房补助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住建部门将人才购房补助一次性发放到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购房补助资金来源

人才购房补助由购房所在地各区财政先行发放。市本级引进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购房所在区财政按35%:65%比例分担。区引进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由引进人才区财政、购房所在区财政按35%:65%的比例分担。由市财政局牵头,每年组织各区财政局进行人才购房补助资金清算。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如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为夫妻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夫妻双方均符合上述人才购房补助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人才购房补助政策。以上政策执行期间与现行购房补助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补助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申请人才购房补助后取消网签备案的,需先行退回人才购房补助后方可办理网签备案注销。

(三)人才本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以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购房补助的,依法依规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对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协助申请人才购房补助,由开发企业退回补助资金并将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购房补助发放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人才政策未落实完的,按原政策落实,人才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人才认定由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通知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商务和会展局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zjj.luzhou.gov.cn/xwzx/tzgg/gsgg/content_1133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