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住建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省住建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管理局、省公安厅《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晋建市规字〔2025〕179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中涉及保温材料施工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我局制定了《临汾市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配套指引(试行)》,请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及时将问题和建议反馈我局。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4日
临汾市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
配套指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办法》)要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保温材料施工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小危工程”)的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配套指引。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市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开工前信息备案、施工中巡查检查、完工后销号登记的闭环管理机制,明确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街道(乡镇)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强化建设单位(业主)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防范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安全火灾事故发生。
二、适用范围
本配套指引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省办法》第二条规定,涉及保温材料施工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备案管理及相关指导、监督、服务工作。本配套指引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定义与范围,严格遵照《省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省办法》第二条明确不适用的工程类型,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各经济开发区住建部门(除临汾经济开发区外,其他开发区住建部门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备案工作,由属地住建部门负责指导落实)落实备案管理职责。
3.进一步明确我市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判定标准,制定信息备案、安全巡检、隐患登记、案件报告移送、销号等配套工作文书。
4.指导督促县级住建部门开展对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监管人员(含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5.配合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做好我市房建市政小危工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
6.报告市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全市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住建部门职责
1.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辖区街道(乡镇)开展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工作。
2.建立与辖区街道(乡镇)的常态化联络与信息共享机制。
3.依法查处街道(乡镇)报送的属于住建部门职责范围的房建市政小危工程违法案件。
4.对街道(乡镇)移送的涉及其他部门的违法案件,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移送(其他部门职责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全链条监管工作的工作的通知(晋安发〔2025〕5号)》规定执行)。
5.组织或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安全进行重点指导和抽查。
6.对于街道(乡镇)因能力、条件不足难以履职的,应及时报请属地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街道(乡镇)履职能力,确保职责不落空。
(三)各街道(乡镇)职责
1.明确负责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加强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安全监督力量建设,确保职责到岗、责任到人。
2.建立辖区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机制,细化完善本辖区房建市政小危工程信息备案受理、核查、告知、推送、日常安全巡查、隐患督促整改、案件报告移送、完工销号等工作流程。
3.负责受理、核查建设单位(业主)提交的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开工前信息备案申请,并出具相关告知文书。
4.信息备案完成后,按照《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推送备案信息
5.整合网格员、相关行业部门下沉人员、社区(村)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力量,组织对辖区内房建市政小危工程进行日常巡查检查。
6.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需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7.负责受理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完工销号申请,并核实办理。
8.指导、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8.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开展房建市政小危工程信息备案、安全巡查等工作。
四、主要工作机制与程序
(一)信息备案
1.备案主体:房建市政小危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
2.备案时限:工程开工前。
3.备案地点:工程所在地街道(乡镇)指定地点(窗口)。
4.备案材料:建设单位(业主)需填写提交《临汾市房建市政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信息备案表》,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信息(名称、地点、类型、规模、投资额等)、建设单位(业主)及负责人信息、施工单位及资质信息(涉及专业分包的需分别提供);涉及保温材料施工的,应说明保温材料类型、供应商及拟进行的检测安排;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应说明动火作业部位、时间、类型及已履行的告知程序;提交《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签署)及安全责任清单。
5.备案核查与告知:街道(乡镇)受理人员应对备案信息进行形式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建设单位(业主)发放《临汾市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信息备案表》和《临汾市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告知书》。发现工程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告知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同步将线索及时报送县级住建(城管)部门。
6.备案信息推送:备案完成后,街道(乡镇)应将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备案信息,及时推送至县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级住建部门,将涉及保温材料施工的备案信息,及时推送至县级住建部门;将备案信息汇总台账定期报送县级住建部门备案。
(二)日常巡查与监督检查
1.巡查主体:以街道(乡镇)为主,组织相关人员开展。
2.巡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擅自开工未备案、是否按备案内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特别是动火作业审批监护、防火分隔、消防器材配置、保温材料管理使用等)、作业人员安全交底与持证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行为等。
3.问题处理:
(1)未备案擅自施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业主)立即停工补办信息备案;拒不办理的,由街道(乡镇)纳入“存在安全风险单位”名单挂牌提示安全风险。
(2)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现场立即制止,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拒不整改或需行政处罚:按照《省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区分情形及时报告并移送县级住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应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移送时应填写《房建市政小危工程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4)发现应办未办施工许可:立即制止施工,并报告县级住建(城管)部门。
(三)完工销号
1.销号申请: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业主)应向原备案街道(乡镇)提交《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完工销号申请表》。
2.销号核实:街道(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资料审核或现场核实方式确认工程完工情况。
3.办理销号:经核实确已完工的,街道(乡镇)予以销号,并在管理台账中注明。对未主动申请但经巡查发现已完工的,应主动联系建设单位核实并办理销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主动报请属地政府,将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明确牵头单位与协同职责。要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备案管理过程中街道(乡镇)反映的人员编制不足、工作经费短缺、专业技术支撑薄弱等实际困难。探索通过设立专项保障资金、推动人员力量下沉、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切实强化基层监管能力,确保备案管理各环节有人负责、有机制运转、有条件落实。
(二)强化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街道(乡镇)负责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基层网格员、社区(村)干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涵盖房建市政小危工程的辨识标准、备案流程、现场安全检查要点、常见隐患识别与处置、动火作业与保温材料安全管理等实务内容,鼓励利用线上学习方式开展常态化培训。
(三)广泛宣传引导,营造共治氛围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综合利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社区宣传栏、物业服务窗口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备案管理的政策依据、办理流程、安全责任和违规后果。主动公布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及街道(乡镇)的备案咨询电话、监督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与反馈机制。积极推动安全教育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安全月活动、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升社会各界对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安全风险的重视程度,努力构建“主体自觉履职、基层有效监管、公众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共治共享新局面。
六、附则
(一)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与《省办法》一致。
(二)本指引由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指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
附件:
附件5: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告知书.docx
原文地址:http://zjj.linfen.gov.cn/wjfg/tzgg/202601/t20260127_61302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