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公布一批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典型案例,警示物业服务企业举一反三,以案为鉴,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一:酒泉市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利用业主共用部位经营问题
肃州区鑫源家园小区2012年至2022年8月由酒泉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至2019年,该公司擅自将小区门房和业主活动中心对外出租。2019年10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与建设单位酒泉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上述两处用房无偿交其使用至2025年,陈某某继续用于出租经营。
经查,酒泉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酒泉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处分业主共有部位使用权,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陈某某擅自改变共用设施用途并进行经营,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因酒泉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酒泉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肃州区住建局依法对陈某某个人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4000元、1000元。目前,酒泉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返还公共收益6万元,业主活动中心已归还业主使用。
案例二:酒泉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挪用维修资金问题
酒泉聚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期间,向购房业主代收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18年6月《酒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明确禁止开发商代收挪用维修资金,并要求其将已代收的资金移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归集管理,但该公司一直未按规定执行。
酒泉聚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肃州区住建局依法对酒泉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并追缴代收挪用资金262.26万元。
案例三:瓜州县光明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瓜州县住建事务中心联合瓜州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光明园小区物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室内消火栓无水、屋顶水箱稳压设施停用等问题,该公司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
经查,瓜州县光明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甘消〔2025〕116号)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五款相关规定,瓜州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瓜州县光明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光明园小区)两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反映出我市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守法意识缺失,服务业主的意识不强。酒泉市住建局警示全市物业服务主体严格自律,按照整治工作要求,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全市物业行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原文地址:http://zjj.jiuquan.gov.cn/zjj/c106844/202603/4551028a41bc40a4a6650130c45e213f.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