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襄阳市公安局“两中心两基地”二期项目施工单位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 案件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住新罚字〔2026〕第6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 91310000746502808A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岳** | |
违法事实 | 2022年3月至4月,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凯拉利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湖北凯拉利建设有限公司除劳务作业外,还购买水泥、PC砖、沥青混凝土等材料、租赁商砼泵送等施工机械用于本项目的室外铺装、室外道路、雨污水管网、土建一标四项劳务分包工程中。2022年3月至4月,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与湖北恒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湖北恒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提供劳务作业外,还购买栅栏、申揽、铺装转、水泥、砂等材料、租赁吊车等大中型施工机械用于本项目的室外铺装二标段、土建劳务二标段、机电安装二标段三项劳务分包工程中。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六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的规定,应当认定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为违法分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合同总价款(81347501.67元)0.5%即406737.5元的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9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20600MB1B903199 | |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yda/202603/t20260312_397211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