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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违法行为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3-18 17:00:07 本文标签: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随州市 

在建项目各参建单位:

经调查,2014年9月1日,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刘国相为被委托人,负责与新合作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并代表其公司全权处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及相关事宜。

2014年11月11日,湖北美亚达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委托胡红丽以该公司的名义参加湖北省襄阳市新合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新合作襄阳食品商贸(物流)城工程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工程施工以及执行与此工程的有关的事项。

2015年5月6日,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江军为新合作襄阳食品商贸城项目一标段法定代理人,授权江军负责该工程的一切,工程款、质保金等均打入江军账户。 2015年5月6日,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林申君为新合作襄阳食品商贸城项目二标段法定代理人,授权林申君负责该工程的一切,工程款、质保金等均打入林申君账户。 2015年6月12日,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游茂军为新合作襄阳食品商贸城项目13#-35#楼外墙真石漆涂装工程法定代理人,授权游茂军负责该工程的一切,工程款、质保金等均打入游茂军账户。

 2016年10月8日,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陈国善以本公司的名义,与湖北新合作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文件,处理有关事宜,并同意湖北新合作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款打入陈国善个人账户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认定湖北美亚达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的规定,认定胡红丽、刘国相、陈国善、江军、林申君、游茂军挂靠其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亚达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和胡红丽、刘国相、陈国善、江军、林申君、游茂军等六人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为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现将其违法行为予以公示。

希望各参建单位在今后的建筑市场施工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序开展建筑生产。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日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zc/qtzdgkwj/gsgg/202302/t20230208_31360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