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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建设局转发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25 17:25:26 本文标签:西双版纳州 实施办法 建设局 

西建办〔2008〕139号

西双版纳州建设局转发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景洪市规划局,三个园区管委会建设局:

现将《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监〔2008〕2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的决定》,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厅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使《实施办法(试行)》落到实处,切实抓出成效,特提出如下要求:

1.要进一步组织宣传发动,开展学习讨论,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要专门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努力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工夫,做到不留死角。

2.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认真执行。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既是第一责任人又是问责的重点对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和纪检干部要集中精力和时间具体抓。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落实措施和具体负责人名单一并报厅问责办。

3.要进一步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有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建监〔2008〕173号)的要求,抓好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特别是要理清岗位工作职责,尽快建立AB角工作机制。

4.各单位各部门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要将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对《实施办法(试行)》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报厅问责办,以便进一步完善,使之固定化。

附件:云南省建设厅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云南省建设厅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把本机关建设成为责任型、服务型、效能型政府部门,树立“阳光”政府的良好形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结合本机关贯彻四项制度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四项制度,是指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第三条 凡本机关正处级(含正处)以下全体公务员、厅直属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厅机关公务员),厅直属事业单位正副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具体适用范围为:行政问责制适用于厅机关公务员、厅直属事业单位正副负责人;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厅机关公务员、厅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快捷、亲民便民、高效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机关成立“实施省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四项制度在本机关的贯彻落实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党组书记任组长、厅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其中纪检组长任专职副组长、专抓四项制度实施工作,厅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处处长、法规科技外事处处长、人事教育处处长、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驻厅监察室主任为成员,驻厅监察室主任和厅人事教育处处长为具体牵头承办人。

领导小组下设行政问责办公室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办公室(以下简称问责办),具体负责承办四项制度的具体贯彻落实工作。问责办设在驻厅监察室。问责办主任由驻厅监察室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各指派一人组成。

本实施办法的具体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既是厅行政问责的重点对象,又是落实本实施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本实施办法负总责。

第二章 行政问责制

第六条 行政问责制是对厅机关公务员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七条 本机关公务员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第二章问责事项十个方面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落实四项制度不力或者在落实过程中,因过错导致省建设厅被上级机关问责的;

(二)未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未明确职责分工和AB角工作机制,导致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和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事项,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被投诉的;

(四)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未能落实本机关内部之间需要相互提供有关情况或配合协办工作事项等,致使工作延误的;

(六)公务员未办理应当由公务员承办的事项,而交由非公务员办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通过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擅自私下收取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并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

(八)对符合规定标准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予以受理、许可,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许可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申请件,应当场说明理由并退件,未当场说明理由并退件的,或者受理后未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给申请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签收手续或出具书面通知,或对已决定不予受理、许可的申请未书面告知理由,致使工作延误和影响办事进程的;

(十一)对涉及不同部门或单位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报送上级机关、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或单位的;

(十二)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办理完毕的事项,以及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又未经厅党组书记(以下简称书记)或厅长批准延期,且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申请人的;

(十三)对资质类行政许可事项或有明文规定需公示的事项,未在建设厅网站和相关行业网站上公示,或公示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十四)对己被依法取消或者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许可或者变相许可的;

(十五)在依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十六)无法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十七)违法委托或者准许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等从事行政许可代理活动或违法从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等获取利益的;

(十八)违反公文管理规定办理公文,致使工作被动或延误以及造成影响的;

(十九)在内部行政事务处理方面,贻误办理并损害和影响省建设厅形象的;

(二十)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省建设厅不能按时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十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直接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二十二)违反规定程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十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十四)不按规定认真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的;

(二十五)因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经教育未得到有效纠正的;

(二十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生效的行政判决撤消、变更、确认违法的;

(二十七)在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中,不积极出庭应诉,致使建设厅的形象受到不良影响的;

(二十八)对本部门公务员、本单位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致使其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对其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二十九)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不检,举止不端,有损建设厅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十)其他有损建设厅形象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问责方式的种类: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向厅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在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在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其中,厅党组作出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赋予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能按程序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结果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 情节轻微,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向厅党组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 情节严重,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在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在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其中,停职检查只适用于厅机关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厅直属单位负责人;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厅机关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厅直属单位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一)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

(二)及时向领导报告,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三条 本机关公务员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或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驻厅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厅党组和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副巡视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建设厅提出的附有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各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建设行政部门的领导,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建设厅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

(八)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向厅党组提出的问责建议;

(九)新闻媒体的报道;

(十)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四条 驻厅监察室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厅党组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五条 厅党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由驻厅监察室、厅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法规科技外事处、人事教育处和机关党委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厅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或加重问责。

第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被调查人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调查组应向厅党组提出免于问责的建议;被调查人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调查组应提请厅党组对其进行问责,并提出问责方式的建议。

第十九条 启动问责的同时,被问责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 厅党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问责的,驻厅监察室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

应当问责的,由驻厅监察室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复核、复查申请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厅党组提出书面复核或复查申请,将书面复核或复查申请送驻厅监察室。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厅党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按原问责决定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厅党组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问责情形是由本部门公务员、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厅党组在对该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也要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对厅机关公务员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问责情况,将作为厅党组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凡一年内被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问责的,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应降低一个等次);被问责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六条 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可参照本行政问责实施办法执行。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对从事或承办行政事项的聘用、借调、借用等工作人员,可参照本行政问责实施办法管理,对其造成问责情形的问责由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 服务承诺制

第二十七条 服务承诺制是本机关根据省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能要求,对本机关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向社会和公众做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省建设厅的工作职能、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备案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机关的服务项目(包括工作职能、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备案事项)等相关情况,通过媒体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云南省建设厅网站、云南省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主要公开内容为:

(一)具体职能

省政府赋予本机关的工作职能。

(二)行政审批项目与备案事项

1.服务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备案事项。

2.服务内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收费情况及依据;办理期限;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3.办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配套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办理结果。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为公众提供审批结果查询。

第三十条 本机关承诺的服务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均通过本机关厅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机关公务员应自觉履行省政府推行的八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四章 首问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服务对象到本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首位接待人即为首问接待人。

第三十三条 本机关及厅直属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厅政务中心服务于社会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机关应当科学分解法定职责,有效理顺职责关系,确保内设机构职责清晰,各个岗位责任明确。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责任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联系电话、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回访和考核;

(二)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

(三)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并且把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相关材料等一次性告知;

(四)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办理人。

第三十五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机关相关处(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处(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第三十六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其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其他处(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第三十八条 首问接待人应做到:态度热情,有问必答,耐心听取,积极解释,要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处(室)的业务,扩大知识面,以便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首问责任人应做到:态度热情,举止大方,坚持原则,注重实效,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充分体现建设厅机关公务员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章 限时办结制

第三十九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须经省建设厅审批、审核或者批复、批转、呈报、回复的事项,厅机关各承办处(室)受理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程序和要求办结完毕的制度。

第四十条 限时办结的范围主要有:建设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建设行政许可项目和建设非行政许可项目)、备案项目、行政复议等行政管理事项,厅内各类公文处理件,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交办件,下级机关请示件,群众信访件、举报投诉件,部门文件会签件,其它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厅机关各处(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并经厅务工作会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研究制定相关具体措施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相关具体措施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行政许可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承办事项情况较复杂和特殊,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结完毕的,承办处(室)应写出书面说明,经厅领导同意后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及服务对象说明未办结的原因,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结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本机关各处(室)的业务工作实行AB角制,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和公布手机号码等方式告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交办事项,是指由厅机关党政主要领导、其他厅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处长(主任)(含主持工作)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机关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组织协调,驻厅监察室具体承办,厅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法规科技外事处、厅直属机关党委及有关处(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的决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机关问责办或驻厅监察室、厅人事教育处,应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考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本机关问责办或驻厅监察室、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有关本实施办法的信访投诉由本机关问责办或驻厅监察室、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处理。

本机关问责办或驻厅监察室、厅人事教育处工作电话:0871—4158731、4165006。向本机关投诉监督受理电话:0871-4142550、4106502。向本机关投诉监督受理电子邮箱:jdts@ynjst.gov.cn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地址:https://www.xsbn.gov.cn/zjj/55510.news.detail.dhtml?news_id=93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