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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3-26 09:56:45 本文标签:深圳 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法人)名称: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819R

2025年9月26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宝安区中心医院整体改造(二期)项目发生1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12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宝安西乡宝安区中心医院整体改造(二期)总承包工程工地“9·2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明确你单位存在问题如下:未督促工人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在未停电、未佩戴绝缘手套的情况下违章冒险进行带电剥线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宝安西乡宝安区中心医院整体改造(二期)总承包工程工地“9·2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附件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2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6〕10号),你单位2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5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8741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