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宿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城建档案查询利用遵循“依法开放、便民高效、安全规范”的原则,构建了从开放审核、查询服务到开发利用的全链条制度体系。
一、法律依据与制度框架城建档案查询利用的多层级法律依据如下:
二、档案开放制度(一)开放原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城建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开放。
(二)开放审核机制• 馆藏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开放审核
•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由档案形成单位负责开放审核,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 统筹协调: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这一机制体现了《实施条例》确立的“职权法定”原则,明确了档案开放审核三类主体的法定职责。
三、查询利用条件与方式(一)查询主体与凭证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查询利用已开放城建档案:
(二)未开放档案利用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优先利用权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
四、线上线下融合服务(一)线上服务渠道《办法》明确要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推行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 充分利用政务网、互联网等渠道,定期公布已开放的城建档案目录
• 通过“宿心办”App、江苏政务服务网等平台提交查档申请,核验通过后档案信息实时推送至预留邮箱
• 目前宿迁市馆藏档案数字化率已达98%
(二)平台对接要求《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运用“数字政府”建设成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实现各类建设活动相关档案信息互联互通。线上利用服务平台应与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挂接,真正实现档案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的无缝对接。
(三)服务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五、紧急利用服务通道《办法》针对突发事件建立了专门的保障机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开通紧急服务通道,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先予提供。利用单位应当在紧急情况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补办利用手续。《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同样明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利用城建档案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先予提供。
六、档案开发利用与文化传播(一)编研与专题数据库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开发利用城建档案资源,开展编研和建设专题数据库,为城乡建设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参考。
(二)主动服务场景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以下方面主动提供服务:
• 抢险救灾、城市更新、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等工作
• 房屋买卖、租赁、改造、装修等方面为社会公众查询利用提供便利
(三)文化传播采用专题展览、公益讲座、科普教育、媒体宣传等形式加强宣传,推动城建档案文化传播,并提供文献出版物和档案文化创意产品。
(四)法律责任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将“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确认为档案信息公布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鼓励”改为“应当”,由倡导性条款转变为义务性条款。
七、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查询利用城建档案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擅自复制、篡改城建档案
• 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侵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
• 丢失、买卖、非法转让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小结宿迁市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机制构建了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上位法依据,以《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为省级指导,以《宿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为实施规范。该体系通过“职权法定”的开放审核机制、“线上线下融合”的服务创新、“先予提供后补手续”的紧急通道,以及从“鼓励”转为“应当”的开发利用义务,实现了城建档案资源从“库房保管”向“社会共享”的转型升级,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急抢险和公众需求提供了精准高效的档案信息服务。
原文地址:http://zjj.suqian.gov.cn/szjj/gzdt/202603/89297d01089d45e7a3b6d97888702e3a.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