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不仅是“门面”,更有严格规范——专名+通名怎么组合?哪些字词不能用?申报要准备哪些材料?从命名注意事项到办理流程、地址电话,一文为你梳理清楚。有命名需求的朋友,建议提前对照指南准备,避免走弯路。
一、命名注意事项
1.地名由“专名+通名”两部分依次组成。
2.专名应体现当地历史地理特征,使用简洁文明、含义明确的汉语字词,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不得使用生僻字、纯数词、虚夸离奇或易产生误解、歧义的字词;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通名应与住宅区、楼宇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所处环境等相一致。
3.一般不得冠以“国际”“世界”“亚洲”“中国”“中华”“中央”“全国”“江苏”“宿迁”等词语。
4.不得使用“国”“邦”“郡”“府”“州”“市”“区”“县”“镇”“乡”等历史或现行行政区域地名通名,以及“岛”“洲”“湾”“海”“湖”“门”等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避免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
5.除使用历史地名命名外,禁止同类通名重复使用,如“××墅花园”“××大厦广场”“××苑×花园”等。
6.无明确历史依据,不得使用“皇”“帝”“御”等带有封建王权色彩的字词。
7.住宅区通名一般为“园”“苑”“庄园”“别墅(墅)”“山庄”“新村”“公寓(寓)”“院”“筑”“居”“庐”“轩”“榭”“庭”“阁”“邸”“家”“舍”“宅”“里”等,通名前可添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如“花园”“名墅”“雅筑”“华庭”“丽舍”等。楼宇通名一般为“大厦(厦)”“大楼(楼)”“广场”“中心”“城”“街区”“坊”等。
8.本市市区内住宅区、楼宇名称,除派生关系外,专名不得重名,并应避免使用同音字;无法避免的,通名不得重名、同音。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2.开发项目核准批复;
3.用地红线图;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5.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三、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第二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审核。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由市住建局予以受理,并组织实地查勘。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完善,符合要求后审核。
3.审核公示。经审核并征求市民政局意见后,符合要求的,进行公示。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完善,符合要求后公示。
4.审核批准。市住建局印发地名命名、更名批复。
5.备案公告。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将批准的地名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四、办理地址
1.办公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793号建设大厦1313室
2.咨询电话:0527-84387191
原文地址:http://zjj.suqian.gov.cn/szjj/hygl/202603/0cfd498fbae64184b6fdfacfdfb2f8a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