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城配征催字〔2025〕第1号
被征收人: 六盘水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75号(名都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马黔生
因你公司建设的名都商业大厦项目,建筑面积26869.47平方米,其中:住宅17197.27平方米,经营性房屋9672.2平方米。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应缴纳住宅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515918.1元、经营性房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483610元,合计999528.1元,已缴纳200000元,未缴纳799528.1元。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征收决定书》(市住建城配征决字〔2025〕第1号),要求你公司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履行缴费义务,并告知你公司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及时限。现你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缴款义务,也未提起复议和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向你公司发出催告:请你公司务必于收到该催告通知书后10日内,到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办理窗口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上述款项缴纳至我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用账户(待一般缴款书出具后生成帐号),如你公司未在限期内履行缴纳义务,我局将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后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次日起十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