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001]JX[CS]2025001
二、项目名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服务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 福建弘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五一北路106号新侨联广场1#楼25层2501室 | 215,000.00元 | 98.42 |
四、主要标的信息
采购包1(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服务):
服务类(福建弘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报价明细内容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 1-1 | 会计咨询服务 |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服务 |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服务 | 对全省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抽查2025年度下达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执行情况。 | 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文本要求执行。 | 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 | 项 | 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文本要求执行。 | 215,000.00 |
五、评审专家名单:
| 采购人代表: | 郑京东 |
| 评审专家: | 陈昌惠 、 陈晓芳 |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根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中“有关费用问题”的约定,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成交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供应商应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成交服务费)。(本文件中其他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成交服务费)的收费情况与此处不一致,以此处为准)(1)以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标准:10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标准:1.5%。 2.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1)成交人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清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以银行转账、电汇、汇票或现金等付款方式。 (2)代理服务费缴交银行帐号:开户名:福建君信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道支行;帐号:35050187530000000661。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
合同包1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服务:0.3225万元
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8.1报价供应商资格审查: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第1项号条款)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经磋商小组评议,各磋商报价人的磋商资格性审查均合格。
8.2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经磋商小组评议,各磋商报价人的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8.3响应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经磋商小组评议,各磋商报价人的响应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8.4响应文件商务部分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经磋商小组评议,各磋商报价人的响应文件商务部分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8.5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情况:
8.5.1福建弘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磋商小组评议,符合磋商文件小微企业15%的价格扣除。价格扣除如下:该公司的投标总价为215000元,其中属于小微企业服务的报价为215000元,价格扣除后的最终评审价格为182750元。
8.5.2中粤咨询(广东)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磋商小组评议,符合磋商文件小微企业15%的价格扣除。价格扣除如下:该公司的投标总价为385000元,其中属于小微企业服务的报价为385000元,价格扣除后的最终评审价格为327250元。
8.5.3北京中榕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磋商小组评议,符合磋商文件小微企业15%的价格扣除。价格扣除如下:该公司的投标总价为355500元,其中属于小微企业服务的报价为355500元,价格扣除后的最终评审价格为302175元。
8.5.4厦门红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磋商小组评议,符合磋商文件小微企业15%的价格扣除。价格扣除如下:该公司的投标总价为200000元,其中属于小微企业服务的报价为200000元,价格扣除后的最终评审价格为170000元。
8.6报价部分其他情况说明:厦门红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最终报价为200000元,属于《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规定的情形,厦门红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供书面说明,经磋商小组评议,予以采纳。
8.7结论:在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将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福建弘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推荐为本项目的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第二名的厦门红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推荐为本项目的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第三名的北京中榕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推荐为本项目的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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