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枞阳县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枞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枞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项目
数量: 1
单位: 项
预算金额: 983000 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本项目服务内容为对法院裁判文书、诉讼文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各类司法文书及相关材料的录入、扫描、整理、封装、打印、送达、送达信息上传等综合送达辅助事务及延伸服务及卷宗扫描服务,延伸服务:以不同方式进行送达工作,无法签收邮件进行上门张贴、拍照取证、系统上传等送达服务工作。服务期限:服务期为一年;合同一年一签,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下一年合同,总服务期最多不超过三年。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按上述法律规定,由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只能由邮政企业专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指因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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