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写单位: |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发布时间: | 2025-07-18 |
项目概况 2025年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8月08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00-04054 项目名称:2025年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3840000 最高限价(元):120 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需求 沈阳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设长照床位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从事养老服务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包括机构内长住老人、上门活动老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失。 2024年,按照我市补贴政策,养老服务机构自愿投保综合责任险,市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80%予以补助。我市共302个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投保床位3.69万张。 二、保险期限 合同签订生效后起至2026年6月30日。 三、保费标准及构成 按照我市最新补贴政策,每床保费不高于120元/年;养老服务机构承担保费10元/床/年,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四、赔偿限额 1.累计赔偿限额。 床位数在200张(含)及以下,不低于200万元/年; 床位数在200张(不含)—500张(含),不低于300万元/年; 床位大于500张(不含),不低于500万元/年。 2.每次事故限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中: 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不低于2万元; 骨折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元; 每次事故住院津贴不低于100元/天/人; 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费用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元/人;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不低于15万元。 五、保险服务要求 1.承保服务。成立服务小组,负责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承保服务,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投保所需材料,并按照招标人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将投保机构的保单及发票扫描件递交至招标人。 2.理赔服务。成立理赔小组,小组人员不少于3人。建立理赔绿色通道、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有明确的理赔时效。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紧急救援等服务。 3.理赔服务培训。对投保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理赔服务培训,对出险流程、理赔流程、申请要件等理赔内容,进行细致系统讲解;印制服务手册,包括出险、理赔等相关内容,帮助投保的养老服务机构了解理赔流程。 4.养老服务标准化培训,适时组织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标准化等。(服务期内不少于1次) 5.护理员培训,对投保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包含理论培训、实操培训等,适时举办养老机构护理员竞赛。(服务期内不少于1次) 6.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开展养老服务宣传工作,至少包括印制宣传海报、宣传品等。(服务期内不少于2次) 7.委托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全市不少于50%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情况开展1次安全检查(检查人员中至少包含1名注册消防工程师),并为检查的每个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注:本章所有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7月18日19时00分至2025年07月26日05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08月08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至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4楼文件接收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