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写单位: | 朝阳永利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 2025-04-24 |
项目概况 城建档案数字化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5月16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1300-00035 项目名称:城建档案数字化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048000 最高限价(元):2048000 采购需求: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核对页码 核对接收档案页码,对页码有问题的档案进行登记,并与甲方确认,如编写页码错误的,进行修改。 2.档案扫描 JPEG格式(彩色),对于照片及特殊档案采用彩色或灰度扫描,JPEG格式;扫描彩色300dpi。 3.扫描图像处理 扫描后的原始图像需要进行优化处理,使得成品图像清晰、端正。根据档案扫描后的具体情况,要进行如下图像处理: 图像歪斜:采用自动或手动纠偏功能,调整图像角度。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以符合阅读习惯。 图像脏点、脏斑: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如墨点、黑线、黑框、黑边等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保持档案原貌的原则。 图像深浅不一:采用平衡功能,调整图像深浅一致。 4.条目数据录入 档案数字化完成后提供档案条目信息,采用 EXCEL格式存储。具体著录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录入,要求信息准确。 5.格式转换 影像数据需进行0CR全文识别,提交格式为双层PDF格式 6.档案装订 将整理扫描完成的档案按左、下对齐三孔一线方式还原装订,贴封条盖甲方单位章。 其他要求 根据城建中心城建档案数字化处理项目的工作内容,此项目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整理馆藏档案约640万页的编页、卷皮及卷内目录录入、档案扫描、图像处理、装订及转换PDF数据等工作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1年(具体时间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档案数字化加工类)乙级(含)以上资质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4月24日17时00分至2025年05月01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05月16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三楼(市行政审批局楼上)]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采购)项目。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00-128-8588进行咨询,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辽宁政府采购网项目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递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本项目不收取电子备份文件。 3、响应文件采用线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云直播平台观看方式。通过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直播入口”进行观看。电子解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