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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前湾新区分局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项目拟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2-25 14:08:54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 管理中心 宁波市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宁波市公安局前湾新区分局

项目名称:宁波市公安局前湾新区分局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宁波市公安局前湾新区分局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480000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宁波市公安局前湾新区分局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项目,以达到办案与管理相分离,充分发挥集约管理的优势,实现专业化管理、换押式移交、规范化处理的要求。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涉案财务交接押运、管理维护、远程展示、协助处置等。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48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目前,浙江宁波安邦护卫公司提供的此项服务覆盖全大市,全市公检法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换押流转顺利,未发生安全事故。且该公司系宁波地区唯一一家集武装守押、人力防范、安全技术防范于一体,具有初、中、高级保安员培训资质的综合性服务企业,现开发使用的可满足涉案财物登记录入、调阅分类、法律文书上传等功能的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是目前唯一和省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对接的系统。
2、本项目自采购以来,一直由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若更换保管供应商,一是无法确定能否提供规范服务、能否及时响应、系统内涉案财物能否推送至管理中心、存放在库的涉案物品在公检法部门间流转是否会受限等主体更换后交接过程中会否存在丢失等执法风险;二是需要新更换的供应商重新开发能与省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顺利对接的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并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和被替换供应商的投资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四、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第一款“(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规定,考虑到该项目的服务必要性和延续性,充分利用原有服务设施和服务团队,降低项目投资成本,论证小组建议宁波市公安局前湾新区分局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项目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对象为浙江宁波安邦护卫公司。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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