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邮政送达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1.为减轻法官工作量。送达工作贯穿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传统办案中,各法官自行送达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法院人员编制有限,案件逐年增多,送达效率低、法官办案压力增大。通过购买服务,减轻法官办案压力,使他们从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进而专注案件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2.解决案件“送达难”。案件送达中,存在当事人提供信息不全,当事人手机号码、住址无法查找等诸多问题,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影响执法办案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组建专业队伍,辅以信息技术手段,优化送达流程,能有效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25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规定,法律文书的寄递业务应由邮政企业专营。本项目符合《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8)18号)》的规定:“7.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其他情况”的要求,符合单一来源要求,可确定为该项目的单一来源供应商。据此,拟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宁蒗县分公司作为该项目的供应商。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宁蒗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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