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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本部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发布日期:2026-03-04 01:30:08 本文标签:人民法院 物业管理 服务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本部大楼物业管理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本部大楼物业管理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930000

单位:年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钱塘法院本部大楼物业服务项目,为本部提供基本的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秩序维护、绿化养护、会务接待、人员车辆进出安全保障服务、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人员管理服务等。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93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不可替代的专属服务(理由):

1.1现物业服务公司已长期服务对应物业服务区域,熟悉其特殊结构、专属设备(如安防系统、能源管理系统等);

1.2拥有其他公司无法复制的管理经验;

1.3物业管理过程中需使用大楼智能化系统绑定的管理平台,如园区内公共楼梯间电梯厅等部位的人脸识别系统接入现物业服务公司。

2、服务统一、延续性要求(理由):

2.1现物业服务公司可对大楼消防、电力系统管理的无缝衔接;

2.2电梯维保等专项内容在一栋楼内无法分割,园区仅有一个消控室及监控大厅,无法共享和分割。

2.3地下车库的统一管理且仅有一进一出两个出入口,无法协调原有物业让出;

2.4对设备维护记录等核心数据熟悉掌握程度。

3、节约管理成本(理由):因共享公共区域,如地下车库出入口、消控室及监控大厅等区域,现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已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可节约该区域服务人员服务费的支出。

4、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浙江省公布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均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5、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的“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杭州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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