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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情指行(CQS25C01277)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07 11:48:35 本文标签:CQSC 公开招标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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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法治·情指行”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5年10月22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CQS25C01277 采购执行编号:1708-BZ2500401150AF-2

项目名称:法治·情指行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7,436,000.00元

最高限价:27,436,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最高限价数量单位服务要求
法治·情指行27,436,000.00元1政务外网接入交换机:交换容量≥2.5Tbps,包转发率≥700Mpps。

最高限价总计:27,436,0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并达到初验标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预留本项目预算总额的30%及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预留情况的说明:

1.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投标人非中小微企业的,应将合同总份额的30%及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将合同总份额的18%及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人应提供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接受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3.投标人若为中型企业的,应将合同总份额的18%及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人应提供自身及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接受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注:

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提供服务承接企业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投标人提供服务承接企业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公开招标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9月24日 至 2025年9月30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3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0.00元/包

获取文件地点: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或事项:

(一)投标人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三)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四)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同招标文件公告期限。

2.报名方式:无需报名。

四、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5年10月22日 10:0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

五、开标信息

开标时间: 2025年10月22日 10:00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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