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集约送达项目采购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法院诉讼文书送达是人民法院诉讼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重要步骤,是影响法院办案、结案效率的主要因素。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工作,解决“送达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加快审判效率,结合《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建设与应用的通知》法明传【2020】357号文件精神,落实好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41.6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随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提高法院诉讼效力,规范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体系及管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主席令第25号)“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相关规定。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需的集约送达综合服务目前只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能够提供,符合《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8〕1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7点“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其他情况”的规定。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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