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工程质量检测及评价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请至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302室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4月08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615-2541090090193
项目名称: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工程质量检测及评价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1.3万元
最高限价:91.3万元
采购需求:
| 包号 |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 预算(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 采购目录 | 采购需求 |
| 第1包 | 是 | 91.3 | 91.3 | 其他服务 |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工程质量检测及评价,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合同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以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2.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2.4.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或同等效力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3.3.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2025年1月至今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3.4.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承诺书。3.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截至磋商会议之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3.7.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登记信息,对查询结果中涉及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投标人,将拒绝其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3月25日到2025年04月01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请至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302室获取。
方式:现场领取采购文件或电子报名(邮件方式获取文件),电子报名邮件方式者发送报名信息至titc302@163.com并致电项目负责人,根据公告要求将相关资料发送齐全并经确认后获采购文件,未按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具备本项目的参与资格。售后不退。
售价:3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4月08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6楼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5年04月08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6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网上邮件获取方式:①请将标书款以电汇(使用对公账户)汇至我公司的银行账号,并请在汇款备注中标明:“0615-2541090090193标书款”,采购代理机构开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森淼支行开户行帐号:441100100100713178668668②标书款汇款后,请将以下可编辑形式报名信息: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邮箱、纳税人识别号、汇款单截图以邮件形式发送至titc302@163.com,并致电022-23556629。③采用网上领取方式进行的,时间以标书款到账日期为准。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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