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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新院区项目投资决策报告编制服务竞争性磋商更正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11 17:28:14 本文标签:投资决策 宜宾市 民医院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1502202500007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新院区项目投资决策报告编制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4月0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变更商务要求条款

更正内容:

1.采购文件第三章3.3.2商务要求中,支付方式由“一次付清”变更为“分期付款”

2.采购文件第三章3.3.2商务要求中,付款进度安排由“1、尾款,供应商完善并提交《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新院区项目投资决策报告》终稿,采购人确认验收合格后,收到供应商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变更为:

“1、预付款,自合同签订,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2、进度款,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新院区项目投资决策报告》初稿,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3、尾款,供应商完善并提交《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新院区项目投资决策报告》终稿,采购人确认验收合格后,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3.变更后的采购文件以一体化推送为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4月11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采购品目:C19010000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采购计划号:51150225210200003418;

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采购监督机构: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831-8225137,联系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打金街45号

供应商严禁提供虚假承诺,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本项目中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和范围: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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