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澄清公告中,举例的数值填写错误。特予更正,数值计算以本次澄清为准。 一次澄清中原文为 “例:如某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报价明细表”中 A 为 40 元 / 工时(小时 ) , B 为 30% ,则其评审价格即“开标一览表”中所投报价为( 40/50*0.5+20%/30%*0.5 ) *100*0.9=48.00 。” 更正为: “例:如某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报价明细表”中 A 为 40 元 / 工时(小时 ) , B 为 20% ,则其评审价格即“开标一览表”中所投报价为( 40/50*0.5+20%/30%*0.5 ) *100*0.9=6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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