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规定,法律文书的寄递业务应由邮政企业专营。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实施开展送达法律文书电话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特殊案件的公证送达各项服务工作。随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提高法院诉讼效力,规范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体系及管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主席令第25号)“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相关规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诉讼文书送达上有了更进一步的需求。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49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主席令第25号)“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相关规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项目只能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承担,符合《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8)18号)第二条情形(一)中第7项“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其他情况”。情形,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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