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法律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维护合同公平、平衡的原则。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3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不可预见性:指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客观条件,当事人无法预料到该情况的发生。
重大变化:指该变化足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和风险的重大变化。
2. 非当事人过错:客观情况的变化并非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3.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会导致一方当事人付出过高的代价,而另一方当事人获得不当利益,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
4. 当事人未就情事变更进行约定: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对该种情事变更情况及其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 合同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以适应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
2. 合同解除:如果合同变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已无实际意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建设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情形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2. 政府政策调整: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导致原合同的履行基础发生变化,例如土地使用性质改变、规划调整等。
3. 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由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导致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价格大幅波动,造成合同履行成本大幅增加,一方当事人难以承受。
4. 地质条件变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墓葬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导致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成本上升等。
5. 设计变更: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造成施工难度加大、工期延长、成本上升等。
四、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注意事项
1. 举证责任:主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适用条件。
2. 及时通知: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情事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3. 诚实信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逃避义务。
4. 合理分担损失: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交易习惯,合理分担因情事变更造成的损失。
五、相关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栋厂房。合同签订后不久,当地政府发布了新的规划,将该地块的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由于土地性质的改变,甲公司无法按照原计划建设厂房,遂请求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的规划调整属于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故判决解除合同。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道路施工合同,约定由丁公司承建一段公路。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外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导致沥青等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丁公司履行合同的成本大幅增加。丁公司请求丙公司增加工程款,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油价格上涨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大幅增加,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故判决丙公司适当增加工程款。
情事变更原则是建设施工合同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维护合同的公平、平衡,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并在合同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先约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