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是规范物业管理秩序、实现小区业主自治的关键环节。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对新建物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标准予以明确,参考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百色市等区内兄弟城市的成熟做法,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明确我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关于明确我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1.交存标准;2.经费使用;3.其他事项。
(一)交存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其交存标准为物业管理区域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数×0.1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经费使用。筹备经费应当用于办公用品购置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召开工作,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请预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划拨。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完成备案后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筹备经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筹备组申请核销。结余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保管,并用于后续相关工作。
(三)其他事项。强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
解读机关: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物业管理和住房改革科 侯桂芳
联系电话:0774-3886102
原文地址:http://zjj.wuzhou.gov.cn/ywxx/zcjd/t2749901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