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综合执法、公安、应急、消防救援部门,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服务人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手段,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现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阻、制止、报告”工作台账》《告知书》《关于**小区存在**问题的报告》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阻、制止、报告”工作台账
2.告知书
3.关于**小区存在**问题的报告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银川市公安局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阻、制止、报告”
工作台账
小区 年 月 日 物业公司
序号 | 违规问题 | 涉及房屋及业主(使用人)情况 | 发现时间 | 劝阻、制止时间及方式 | 报告时间 | 报告部门 | 报告方式 | 备注 |
1 | 例:**业主在一层搭建违法建设 | **楼**单元**室业主(使用人)张** | **年**月**日 | 例:**年**月**日张贴书面通知要求其停止施工 **年**月**日再次电话通知 | **年**月**日 | 例:**街道办事处 | 例: 挂号信,受理窗口当面递交等 | 相关书面通知,报告以及相应照片已存档 |
备注:
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劝阻、制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至少留存以下内容的资料
1.当面告知,应至少留存记录劝告内容的影音资料;
2.书面告知,应至少留存书面告知书副本,送达告知书的影音资料或当事人签字的回执;
3.张贴告知,应至少留存张贴告知书副本,以及可反映张贴地点、时间的影音资料或照片。
附件2:
告知书
(本模板仅供参考,物业服务企业可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号楼 单元 室业主: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日常服务、检查中发现, (地点) 存在 等问题,请您于 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感谢您的配合!
xx物业企业
x年x月x日
(正联 告知业主)
告知书
(本模板仅供参考,物业服务企业可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号楼 单元 室业主: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日常服务检查中发现, (地点) 存在 等问题,请您于
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
感谢您的配合!
xx物业企业
x年x月x日
(副联 留档)
附件3:
关于**小区存在**问题的报告
(本模板仅供参考,物业服务企业可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发现 , (物业项目) (地点)存在 等问题。经我单位劝阻、制止无效,其仍进行 活动,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现特向贵单位报告,我单位将做好配合工作。
以上情况,特此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联系人:
违规人联系方式:(如有)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X年 X月X日
附件:可附相关违法违规问题证据资料及影音资料。
备注:
1.本报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主管部门,一份由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2.采取当面送达的,应留存签收信息(签收人签名、联系方式、签收日期);采取邮寄送达的,应留存快递签收信息(收件人名称、收件地址、快递单号、签收日期等)。
附件4: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规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观;
(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改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影响相邻关系人的生活;
(六)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十)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杂物;
(十一)损毁树木、园林;
(十二)违规饲养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三、《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影响相邻关系人的生活;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擅自移动、改装共用设施设备;
(三)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四)放置、排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物质;
(五)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六)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占用公共场地,损毁绿化、人造景观、文体设施等;
(九)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十)违章搭建、改建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十一)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违规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违规饲养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劝阻,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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