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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 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9 05:09:19 本文标签:室内装饰装修 征求意见稿 安全管理 

为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至 2023年8月18日。请将意见建议书面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至邮箱1532076958@qq.com,联系电话18780055754。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规范装饰装修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升认识,筑牢装饰装修安全防线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因业主擅自装修破坏承重结构致使房屋倒塌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我市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一些用户和从业人员违反建设程序、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升安全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质量安全底线思维,坚决防范建筑装饰装修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完善装饰装修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压实县区(街道、社区、物管)属地管理责任、部门指导监管责任、业主及装修设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一盘棋”抓好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法治意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提高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装修、加强监管的意识,严肃查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程序,依法依规实施装饰装修

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装修人实施装饰装修,需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一)住宅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向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申报登记(无物业管理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申报登记),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将住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情况及时报告住宅小区所在县(区)住建部门备查。

申报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房屋权属登记证明,非业主的装修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身份证明;涉及公用部位的,需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证明;装饰装修合同;装修施工方案;委托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涉及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建筑外立面、改变既有建筑功能的,需提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文件。

物业服务人在装修人申报登记后,要及时与装修人、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无物业管理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签订)。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装修安全协议;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协议文本由住建部门统一规范制定并定期更新。

(二)非住宅装饰装修。限额以下(投资额在10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实施装饰装修按照住宅有关程序执行。限额以上非住宅实施装饰装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向所在小区物管单位登记,并由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应当出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住宅及限额以下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由装修人自行组织验收;限额以上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由装修人组织参建责任主体开展验收,验收完成后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压实责任,确保装饰装修质量安全

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装修人。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装修人是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装修人实施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修企业的规定。需按照标准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加强空调室外机安全管理,有坠落风险的应及时加固或更换。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改变建筑外立面,改变既有建筑功能;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在装饰装修施工前及过程中,发现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装修人应委托有资质等级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加固,出具结构安全结论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活动。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房屋危险性鉴定为B级、C级、D级的,需经住建部门同意后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承揽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荷载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装修企业。装修企业承揽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毗邻房屋及财产的安全。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四)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服务管理协议,认真履行装饰装修告知义务和巡查、监督、管理职责,在装修人申报登记时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落实专人加强装饰装修日常巡查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城管执法平台、有关部门或12345热线依法认定处理。对未申报登记、未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装修活动,物业服务人可依照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物管单位不得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五)属地政府。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督促辖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物业服务人等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及时稳妥做好有关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加强建筑装饰装修信息归集,积极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人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职责范围的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无物业管理的区域,要督促社区(村)落实管理责任。有关装饰装修安全突发事件须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六)行业部门。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履行建筑装饰装修指导监管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审批、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管理,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强化对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鉴定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严查无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装饰装修工程的行为,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督促装修人、装修企业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序和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人履行装饰装修管理责任情况经常开展监督检查,对住宅及限额以下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抽查不少于30%,对限额以上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管。协同做好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发现建筑因违法违规装修出现安全隐患的,应督促装修人及时开展安全鉴定,情况紧急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自行委托开展应急安全鉴定。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受理装饰装修有关投诉、报告和查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要畅通运行城管执法平台,高效受理群众和单位有关装饰装修的投诉、报告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加强日常检查和联合执法,发现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以及拒绝整改恢复等情况,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处理。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装饰装修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建筑外立面、改变既有建筑功能等审批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按照职责配合住建部门负责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商务、经信、教体、卫健、文旅等部门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职责,协同做好酒店、商场、工厂、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四、强化执法,严格规范装饰装修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于装饰装修活动未进行申报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住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对于装饰装修中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改燃气管道设施、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或混凝土墙体的,以及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等行为,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由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整改恢复费用,并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于对装饰装修中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开挖地下室、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行为,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对于装饰装修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的,装饰装修企业无证施工、借证施工、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违反规定要求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由城管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及其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对于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履行装饰装修告知义务和巡查检查责任,发现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由城管执法部门对相关物业服务人及其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对于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中,各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不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责任,工作中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泛宣传,营造装饰装修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安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宣传渠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建筑装饰装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规范、违法案例、基本知识等,促进装修人增强安全装修、规范装修、文明装修的意识。

(二)加强教育培训。积极组织各级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及物业服务人、装饰装修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质量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营造装饰装修安全的良好执法、守法环境。

(三)畅通举报渠道。积极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对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拨打城建服务热线12319和市民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举报,并向有关责任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物业服务人等反馈情况。同时有关责任部门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及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违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