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的承接查验行为,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现将《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转发给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并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
市住建局要求,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切实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违法违约行为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2021年8月1日起,凡在我市市区、县交付使用的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要求,共同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对2021年8月1日前已经签订了物业买卖合同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并进行分期查验、分期承接和分期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其中未建物业服务用房的,应当按不低于交付使用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临时物业服务用房;交付使用物业与在建施工工地之间,应当设置有效的安全隔离设施。依法依约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信守承诺,积极解决建设遗留问题,为建设与管理有效衔接提供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与标准。承接并及时掌握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调试、维护等技能;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的资料,并根据维修养护及时更新;保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并正常运行。物业承接查验形成的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告知并经其确认。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相关资料。要积极探索建立物业承接查验矛盾调处机制。建立行政监管与基层政府、社区管理、行业协、法律机构等协同配合,通过信息互通、联席会办、民调服务、专家评估、行政查处、司法诉讼等方式,共同解决物业承接查验中各类纠纷。各县、区住建局自受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资料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
附件:1.商丘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表格
2.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7日
原文地址:https://zjj.shangqiu.gov.cn/zwgk/zc/hzgfxwj/content_223434



